據新華社電 8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李飛受委員長會議的委托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作出說明。
  為何從2017年開始
  可以普選行政長官
  根據香港基本法和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以及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草案第一條規定:“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這一條規定的主要考慮是:
  第一,草案採用“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的表述,表明2017年第五任行政長官及以後各任行政長官都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第二,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最終要達至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第三,香港社會對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已經討論多年,形成了四點共識,即:香港社會普遍期望2017年落實普選行政長官;普遍認同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製定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普遍認同成功落實行政長官普選對保持香港的發展及長期繁榮穩定有正面作用;普遍認同行政長官人選必須愛國愛港。從2017年開始,行政長官選舉採用普選的辦法,符合香港社會的共同意願。
  為何候選人人數
  規定為二至三名
  關於行政長官候選人的人數。草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候選人。”這一規定的主要考慮是:
  第一,行政長官候選人人數規定為二至三名,可以確保選舉有真正的競爭,選民有真正的選擇,並可以避免因候選人過多造成選舉程序複雜、選舉成本高昂等問題。
  第二,香港回歸以來舉行的行政長官選舉中,各次選舉幾乎都是在二至三名候選人之間競選。確定二至三名候選人比較符合香港的選舉實踐。
  為何候選人均須獲
  半數以上委員支持
  關於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提名委員會過半數支持。草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這一規定的主要考慮是:
  第一,香港基本法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是一個專門的提名機構,提名委員會行使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權力,是作為一個機構整體行使權力,必須體現機構的集體意志。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應當貫徹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以體現提名委員會集體行使權力的要求。因此,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委員過半數支持是適當的。
  第二,提名委員會將由四大界別同比例組成,規定候選人必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委員過半數支持,候選人就需要在提名委員會不同界別中均獲得一定的支持,有利於體現均衡參與原則,兼顧香港社會各階層利益。
  第三,行政長官報告表明,香港社會有不少意見認同行政長官候選人需要獲得提名委員會委員一定比例的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聽取的意見中,有不少人建議對這個比例作出明確規定。為此,進一步明確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委員過半數支持,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有助於促進香港社會凝聚共識。
  (原標題:確定二至三名候選人 符合香港選舉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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